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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洁工坠楼雇主该咋赔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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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法院:“雇佣”承担责任,“承揽”无须担责

  

保洁工坠楼雇主该咋赔?

  女保洁工在给雇主擦玻璃时,不幸从8层高楼坠地身亡。死者的丈夫悲痛欲绝,将雇主告上法庭。雇主面对死者家属20万元的索赔提出疑问,他对保洁工的死,是否承担赔偿责
 
任12月4日,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。

  悲剧回放保洁工坠楼身亡

  去年11月23日,房主徐先生对新购的花园小区高楼住宅装修后,他在街头找到做家政服务的妇女刘某打扫房间卫生。双方口头约定,刘某清扫房间及擦拭所有窗户玻璃,服务价格为140元。双方谈妥后,刘某与一名同伴来到徐家打扫卫生。当日下午3时,正在8楼擦玻璃的刘某突然从楼上坠下,徐先生立即将刘某送往医院抢救,刘某于次日经抢救无效死亡。刘某丈夫将房主徐先生起诉到大东区法院,要求赔偿药费、丧葬费、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20万元。

  庭审焦点是“雇佣”还是“承揽”?

  庭审中,死者刘某与房主徐先生间是雇佣关系,还是承揽关系?成为当事双方颇为争议的焦点。如果是雇佣关系,徐先生应该赔偿20万元;若是承揽关系,徐先生则无须对女保洁工的死负责,除非自己有过错。

  责任认定

  房主赔偿3万元

  法院审理后认为,死者刘某与徐先生协议为其清扫卫生。在此过程中,被告徐先生只验收窗明几净的成果,并不干涉刘某的工作顺序。刘某也听从徐先生的安排,即双方间不存在控制、支配和从属关系;而且刘某在工作中所使用的劳动工具是自己提供和准备的,劳动报酬也是一次性结算的,这些特征都符合最高人民法院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》中确认的承揽关系,故刘某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意外伤害而死亡,徐先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但徐先生明知所要清洁的房间为高层,擦玻璃可能发生危险,而未采取任何安全保证措施,雇佣未经过任何部门培训的非专业人员,徐先生应负本事故的一定责任。

  12月4日记者获悉,本案一审以承揽关系作出判决,被告徐先生需赔偿原告各种费用的20%%,即3.3万余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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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“雇佣”与“承揽”

  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中规定: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遭受人身损害,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。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,对第三者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,定作人不承担法律赔偿责任,但定作人对定作、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,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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